电商平台的豁免权动摇了: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第39-P号裁定中的正义之剑劈开了“信息中介”的盾牌。

法律问题2026/06/24
电商平台的豁免权动摇了: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第39-P号裁定中的正义之剑劈开了“信息中介”的盾牌。

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们都明白:假货仅在市场销售的时代已经过去。如今,主要的“重灾区”是电商平台。假货进入买家购物车的速度以秒计,而平台对权利人投诉的反应速度却仍以天、周甚至月计。

我今天想探讨的问题之一是这种危险的失衡。一方面,我们看到利用神经网络向我们推

为什么电商平台以信息中介身份为掩护

根据法律定义(《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53.1条第1款),以下人员为信息中介:

- 在信息电信网络(包括“互联网”)中传输材料的人员(电信运营商和托管服务提供商); - 提供在信息电信网络中放置材料或获取材料所需信息的机会的人员(互联网平台(视频、音乐、文学等)、社交网络、电商平台); - 提供在该网络中访问材料的机会的人员(搜索引擎)。

因此,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信息中介不承担经济责任:

- 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该材料中所含的相关智力活动成果或识别手段的使用是非法的; - 在收到权利人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的书面申请后,及时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措施以停止侵权行为。

同时,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要求信息中介停止侵权行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53.1条第4款)。

特定人员是否为信息中介的事实,由法院根据该人员所从事活动的性质予以认定。

证明包含智力活动成果或识别手段的材料是由第三方而非网站所有者放置在网站上,并据此认定后者为信息中介的举证责任,由网站、互联网平台、移动应用程序等的所有者承担。

在审理被告主张其具有信息中介身份的案件时,法院需要核实:

- 信息中介是否从其服务使用者利用他人专有权利的活动中获利

滥用问题是如何产生的

遗憾的是,为电商平台设立特殊地位导致了各种滥用行为,表现为拖延权利人投诉的审核时限(超过一个月)。与此同时,电商平台辩称法律并未规定其具体的响应期限,因此对权利人投诉的处理可能持续数周,甚至数月。即使存在明显的假货迹象(如价格低于市场价10倍、数百

“米尔霍比”案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立场

这种情况导致“Mir Hobby”有限责任公司向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提起申诉,要求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53.1条第1款和第3款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原因是对于申请人所质疑的法律条款是否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存在不确定性。这些条款免除了信息中介机构对第三方在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商品时侵犯知识产权所承担的责任。申请人认为,被质疑的规范违反了《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条(第1部分)、第8条(第1部分)、第17条(第3部分

第39-P号裁定的关键结论

我想就第39-P号裁定中所阐述的、在我看来最重要的几项结论进行说明。

首先,值得关注的是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得出的结论:即便根据其活动性质将某主体认定为信息中介,但在其无过错的情况下,这一事实本身并不构成免除其侵犯知识产权责任的绝对理由。

如上所述,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53.1条第3款,免责需要同时满足一系列条件:特别是,如果该主体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在信息电信网络发布的材料中所包含的智力活动成果或识别标志的使用是非法的,则不承担责任(第1项)。在此,不仅“不知道”非法使用的情况具有重要意义,而且这种不知情必须是“可原谅的”(即“不应当知道”)。

诚然,商品卖方关于其销售商品未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保证,可以让人推定电商平台所有者不知道卖方非法使用了相关对象。

与此同时,为了认定电商平台所有者知晓其合作伙伴的活动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的关于权利受损的声明(投诉)可以作为反驳上述保证的手段。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得出电商平台所有者“应当知道”其平台上发布的材料非法使用了智力活动成果或识别标志的结论。例如,当卖方利用该平台多次侵犯同一对象的知识产权时。具体而言,如果电商平台所有者此前曾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或根据其作为参与方的法院判决,针对该卖方采取过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那么在该卖方再次侵犯同一对象的知识产权时,平台所有者不得以不知道相关使用行为非法为由进行辩解。否则,卖方将有机会在平台所有者每次制止侵权后,重新恢复侵犯权利人权利的非法活动。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指出,信息中介免除侵犯知识产权责任的一个条件是

这在实践中会改变什么

总体而言,对第39-P号决议的分析表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考虑到了权利人在保护其知识产权时面临的最尖锐和最痛苦的问题,同时也考虑到了立法中的薄弱环节,这些环节曾使电商平台在明显不作为打击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得以逃避责任。衷心希望第39-P号决议与将于2026年10月1日生效的2025年7月31日第289-FZ号联邦法律《关于俄罗斯联邦平台经济监管若干问题的法律》一起,能为解决权利人、电商平台和卖家之间涉及知识产权客体使用方面的法律关系奠定坚实基础,并使法院能够清晰地理解,电商平台何时真正扮演了信息中介的角色,又在何种情况下滥用了其地位或根本不作为,从而应与假冒商品卖家共同承担责任。

在文章最后,我想说,互联网上的假冒产品不仅是某个品牌或某个国家的问题,更是对整个数字经济的挑战。只有从手动投诉转向自动化控制,并在法律上明确包括电商平台在内的所有电子商务参与者的责任,才能有效打击假冒产品。否则,我们将继续疲于应对后果,而非解决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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