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不再仅仅是平台:现在谁来为假货负责?

不久前,在涉及电商平台假冒商品的纠纷中,被告通常主要是卖家。平台主要被视为信息中介,仅提供上架商品和完成交易的技术支持。
然而,平台贸易的发展正在逐渐改变这一模式。2026年6月,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明确了电商平台在何种情况下应对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行为承担责任。自2026年10月1日起,针对中介数字平台运营商的商品详情页信息核查新规将开始生效。自2027年3月1日起,将建立一套独立的商标使用权确认机制。
这并不意味着电商平台现在要对每一件假冒商品自动承担责任。责任的判定仍取决于具体侵权行为的情节。我们将探讨三种主要情形:卖家承担责任的情况、平台可能产生责任的情况,以及权利人本人在该体系中扮演的角色。
1. 卖家发布假货:由卖家承担责任
第一种也是最显而易见的情景是:卖家自行在电商平台上架侵犯权利人专有权的商品。
例如,卖家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提供带有他人商标的产品,或者销售在生产过程中非法使用著作权客体的商品。
在这种情况下,卖家即为直接侵权人。权利人可以向其提出保护专有权的要求,包括要求停止侵权并追究法律规定的责任。
然而,要成功解决问题,仅确定侵权事实是不够的。
对权利人而言,重要的是:
• 确定卖家并固定侵权证据;
• 保存商品详情页、卖家、价格、URL及其他侵权情况的信息;
• 明确具体侵犯了哪些权利;
• 向电商平台发送合理的申诉;
• 监控同一商品是否再次出现。
当一个商品详情页被删除后,类似的商品再次出现时,最后一个阶段就显得尤为重要。
2. 平台知晓违规行为:电商平台可能承担责任
第二种情况与电商平台自身的行为直接相关。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2026年6月16日第39-П号裁定专门针对数字平台所有者援引“信息中介”身份的情况,即声称不对其平台上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指出,平台所有者免除责任并非自动生效——为此,其必须证明已采取必要且充分的措施来停止侵权行为。
同时,法院的立场并不意味着电商平台有义务预先检查每一个商品页面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缺乏预先检查本身并不意味着平台知晓侵权行为。
但当平台有理由知晓侵权行为时,情况就会发生变化。其中一种情形可能是同一卖家针对同一知识产权对象再次发生侵权。在这种情况下,电商平台在与该卖家互动时应表现出特别的谨慎。
权利人的申诉具有特殊意义。如果权利人向平台提交一份合理的声明,其中包含有关专有权归属的信息以及表明相关对象被非法使用的情形,那么电商平台尤其应当在法院解决争议或采取保全措施所需的期限内,暂停发布有争议的商品要约。
如果平台无视合理的申诉或未履行法院赋予的义务,这可能会影响其是否能免除责任。
在评估平台角色时,还有其他可能具有重要意义的情形。例如,在对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裁定的解释中,特别提到了电商平台自身参与推广假冒商品、以自身名义销售或从该销售中获取收益的情况。
同时,重要的是不要将电商平台对知识产权侵权的责任与其在检查商品页面信息方面的新义务混为一谈。自2026年10月1日起,平台运营商将实行特殊的检查程序: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平台必须在商品发布前、特定信息变更时以及随后按规定的频率检查商品信息。
3. 权利人未作反应:保护其权利的责任并未消失。
第三种情形可能看起来有些矛盾:权利人本人与假冒产品有什么关系?
权利人不对第三方发布假冒商品负责。然而,在许多情况下,维权机制的启动恰恰取决于权利人。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立场认为,权利人应向电商平台提供相关信息,以便确定相应专有权的归属,并证明特定卖家使用该客体是非法的,或者对其合法性存在合理的怀疑。
权利人仅要求“这是我的商标,请删除商品页面”可能是不够的。权利人对自身权利、争议客体及具体侵权行为的界定越准确,平台采取措施的依据就越清晰。
与此同时,权利人无需向平台提供达到完整诉讼程度的侵权证明。其任务是提供充足的信息,以便对情况进行初步评估并采取后续行动。
还有一个重要的一点。如果权利人提交了申请,但随后未在合理期限内向法院起诉,或者法院认定其诉求缺乏依据,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规定的情形下,平台和卖家可以向申请人要求赔偿因暂停或停止展示商品而造成的损失。因此,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不仅涉及平台不作为的责任,还涉及申请人自身行为合理性的责任。
2026-2027年起品牌将有哪些变化
新规定正逐步将电商平台从“发布商品卡片——响应投诉”的模式转向更复杂的预审与事后核查体系。
自2026年10月1日起,电商平台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对特定类别的商品卡片进行专项核查。特别是,如果商品需要强制性标签或合规确认,则需采用相应的核查机制。2026年10月1日之前发布的商品卡片,应在规定的过渡期内完成核查,最晚不迟于2027年3月29日。
另一阶段将于2027年3月1日开始。平台运营商须根据国家商标注册簿的数据,核实权利人或获得商标使用权的人员信息。
在相关信息得到确认后,电商平台将允许发布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卡片。
但即便如此,这套体系也不意味着权利人可以完全放弃对市场的监控。在国家系统中核实信息与监测品牌的实际使用情况是不同的任务。前者可以核实有关商品或商标权的特定信息;后者则能直接在平台上识别具体的报价、卖家以及新的违规行为。
最终谁对假冒产品负责?
并没有“卖家”或“电商平台”的通用答案。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会出现不同的情形:
卖家——当其发布并销售侵犯专有权的商品时。
电商平台——当存在其无法以不知情为由进行辩解、在收到合理的申诉后未采取必要措施,或以其他方式超出了信息中介角色范围的情形时。
权利人——并非作为侵权者,而是作为权利保护程序的参与者:正是权利人应当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向平台提出合理的申诉,并在必要时利用司法保护机制。如果提出不合理的申诉或在申诉后不作为,权利人可能会承担法律规定的后果。
对于企业而言,如今的问题已不仅仅在于谁将对发现的假冒产品负责。同样重要的是要了解谁应该在哪个阶段发现侵权行为、需要记录哪些信息以及在发现侵权后应采取哪些行动。这种模式可以同时兼顾新系统的三个要素——卖家的责任、电商平台的义务以及权利人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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